国家将依法加强对社团组织的监管 民政部说,注销63个社团不属行政处罚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2003年6月19日强调: ●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管理机关管理权,有关部门就要认真依法行政,加强对社团组织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社团的管理不仅仅是进行登记,还要完善社团年检制度。丧失法人资格的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可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若违规违纪应严肃查处,若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登记擅自成立或开展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抓好社团组织的自身素质建设,提高社团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非常重要。今后还会把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违纪案例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不予重新登记的中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会等63个社团,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未按条例规定向民政部申请重新登记,无论其具体原因如何,实质上是自己放弃了重新登记的权利。 ●社团如果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26日起,即条例颁布1年后,其社团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民政部这次宣布不予重新登记并不是一种处罚,发布公告只是依法将此信息告知社会公众。但宣布不予重新登记后,社团如果仍继续开展活动即属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惩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处罚形式取消社团的情况有两种,一种叫撤销登记,是民政部门对违法社团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叫取缔,是民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社团行使行政监督管理的行为。 (工作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