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造业知识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中国制造业知识服务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为Knowledge Alliance for ManufacturingIndustries,英文缩写KAMI 。
第二条 本联盟以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建设项目为基础,由部分项目参加单位及相关机构共同发起,联合国内从事制造业及其知识服务相关技术研究、提供以及需求服务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关学(协)会、服务机构等自愿结成的知识服务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接受中国工程院与相关政府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第二章 宗旨与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以“知识创新服务制造强国”为宗旨,按照开放合作、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协同研究与知识汇集,创新知识服务模式与手段,推动知识环境开放式建设,助力中国制造业转型发展。
第六条 联盟目标
1.构建开放式的知识研究、汇聚与服务体系,以精准知识快速满足制造业发展转型需求;
2.以创新、创业的方式,为我国创立国际水准的工业智库营造知识环境与条件氛围;
3.依托市场机制配置知识服务资源,以创新的服务模式,可持续满足制造业企业对于知识的需求。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
1. 协调整合国内知识服务优势创新资源,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优势和企业的生产与市场优势,联合开展知识服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打造制造业知识服务高端品牌,依托整体资源共同承担和开展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委托的项目,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影响力和知名度,推动制造业创新发展。
2. 根据制造业创新发展实际需求,针对新兴产业和前沿热点领域,联合研究制定联盟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引领企业技术创新,协调产业规范化运作;配合地方政府和企业宣贯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用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3. 深入加强技术、服务与市场的紧密联系,以联盟为枢纽、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畅通研发机构与企业间的交流机制,推动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的落地应用。
4. 依托行业专家资源建立产业智库平台,接受中国工程院等相关部门指导,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和协助推进行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等,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提供战略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创新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5. 通过组织年会、论坛、技术研讨会、成果推介会、竞赛等活动,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实施示范应用工程,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提供高端平台。
6. 建立联盟网站,使之成为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行业实时资讯平台,实现有用信息的共享与发布,以科技助推企业抢占竞争制高点。开展专题研究,通过研究报告、专家观点、网刊、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或通过特定渠道,向有关组织机构反映,逐步打造联盟智库品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联盟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工作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半数及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2. 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及相关重大事宜,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计划。
(2)选举、任命和撤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成员资格。
(3)组建联盟专家委员会,听取专家对联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和有关工作制度。
(5)决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
(6)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7)向联盟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代表联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因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半数及以上理事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理事成员半数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 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知识服务相关行业的知名学者、行业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2. 专家委员会职责
(1)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协助联盟成员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1)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
(2)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工作会议须半数及以上委员会成员出席。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1. 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服务。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2. 秘书处职责
(1)承担联盟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联盟理事会会议及联盟其他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落实理事会决议及委托事项。
(4)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5)承担联盟各项文件的起草工作。
(6)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执行对联盟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8)受理专家委员会及联盟会员提出组织联盟活动的申请。
(9)承担会员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
(10)承担定期与联盟会员沟通信息任务,受理对联盟工作的建议。
3. 秘书处管理机制
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工作计划管理、进度考核、联盟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制造知识服务联盟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4. 秘书长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协调联盟会员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5)负责起草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6)制定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7)负责新会员资格审查。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
2. 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3. 从事知识服务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应用、技术服务等业务,具有必备的基础设施和人员条件,在知识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
4. 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 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
2. 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3.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具有被选举权。
4. 享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5. 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6. 依据联盟有关协议,享有约定的知识产权权利。
7. 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和参加联盟的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8. 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协议,诚信务实,执行联盟的决议和遵守各项制度。
2.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保守联盟约定的相关商业机密。
3.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及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4. 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各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5. 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 联盟新成员加入联盟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 理事会委托秘书处按照《中国制造业知识服务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查,报送理事会批准。
3. 新加入成员须签订《中国制造业知识服务联盟协议书》,且视同与联盟其他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4. 联盟新成员入盟时间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退出

1. 联盟成员自愿向理事会提出退出联盟书面申请。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办理相关清、核手续(包括相关任务协议、经费等),经理事会批准后,签署退出协议书,在联盟理事会上公告。
2. 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和承诺必须继续履行,直至完成。或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并签署终止协议。未退出前的损失,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3.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联盟成员资格,并承担此前该联盟成员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按照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联盟项目按照联盟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

1. 联盟成员技术创新活动的自主投入资金等。
2. 以联盟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项目的科研经费。
3. 企业委托联盟开展实施的项目经费。
4. 以联盟名义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推广、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等创新活动收入。
5. 以联盟名义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赞助费。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用途

1.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完成相应的技术创新研究及相关活动等支出。
2. 其他办公经费用于聘用工作人员、信息简报印刷、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备、差旅费、会议费以及物业费等日常运行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

1. 联盟秘书处为经费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2. 联盟经费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3. 联盟经费接受联盟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和联盟成员的监督。
4. 联盟换届或更换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1.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凡涉及知识产权事项,参与各方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书,对各方的权益予以清晰、明确的界定。
2. 执行过程中关于《中国制造业知识服务联盟协议书》中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协议单位协商并报理事会备案;发生争议时,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1. 参与项目的联盟成员各方在加入联盟前所具备的知识产权、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仍归联盟成员自行享有。
2. 联盟成员就联盟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须签署协议,约定联盟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须接受第三方的审计,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理事会会议通报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