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CM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管理、服务、普及等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 “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切实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的期刊、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传播活动;
(三)开展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科技、人才、产业发展战略等研究,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咨询建议;承担政府、相关机构、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的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工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作;
(六)兴办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技术标准的立项、研制和发布;
(八)根据市场和行业、产业发展需要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的展览;
(九)广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国际同类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十)按照相关规定,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二)举办符合本会宗旨,有利于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公共服务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是指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会员主体。
(二)单位会员
是指与本会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学术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外籍会员的条件和发展管理办法依据民政部和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诺按要求缴纳会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符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员管理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或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协助本会发展和联系会员,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无特殊情况,会员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对机械工程及相关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五条 对机械工程及相关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研究讨论学会重大事项并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一般每季度一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监事会可派员列席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授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职责分工,分管本会有关方面的工作;
(二)受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出席有关重大活动,与有关机构以及国内外同行进行沟通与交流;
(三)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相关职权时,受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相关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财务管理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监督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本会规章制度以及依法合规开展工作情况;
(七)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可由本会办事机构安排专人协助。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徽为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如图所示。可单独使用,或与本会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配合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