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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2日 作者:科普与奖励处 文章来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为机械工程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顺利开展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充分发挥国家级学会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专业优势、专家优势、组织优势和独立第三方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包括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组织行业权威专家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权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学会是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和主持单位,相关组织和管理要求须以此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六条  评价范围主要包括机械工程领域(含机械设计、制造、自动化、装备工程、材料应用、智能制造等)的科学理论、应用研究、软科学及相关配套科技成果。

(一)科学理论成果:机械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可直接指导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与工程应用且已产生实际效果的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应用于机械工程科研、设计、制造、装配、试验、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与工程应用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以及机械工程领域相关装备整机、系统、零部件及关键元器件的研究成果,同时包括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动机械工程领域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为机械工程科研、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工程实施提供服务的科技情报、计量、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检测检验、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四)其他与机械工程领域相关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如成果来源于某科研项目或计划任务,应已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二)成果归属权、知识产权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符合学会成果评价要求;

(四)经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查新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评价申请。已受理正在进行评价的,立即停止评价;已完成评价并出具鉴定证书的,撤销其鉴定证书。

(二)已经过其他同级别学会、机构或单位评价或鉴定并出具意见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须依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后,方可申请成果评价。

第十条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组织评价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不得分头提出申请。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一条   评价由学会负责组织,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为满足科技成果评价业务开展需要,学会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领域和特点,委托所属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及相关合作单位,协同开展成果评价的宣传推广、方案细化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由学会聘请7名及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其组成应尽可能包含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应体现专家单位性质和技术特长的多样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专家组成及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权利及义务

(一)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干扰;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原则;

(三)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不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价的客观性;

(四)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接受礼物礼金、不相互请托打招呼、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五)严格保密工作纪律,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随意透露评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六)评价专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七)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得参与评价。

第四章 评价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自选课题需提供研制工作报告);

(三)技术报告;

(四)经济分析与效益报告;

(五)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一年以内的查新报告;

(六)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期三年以内的检测报告(基础技术、理论研究类成果或工程类项目可不提供);

(七)相关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研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标准发布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

(八)应用证明:应用单位提供的应用证明须加盖应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用户单位不便提供应用证明的,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技术出让或产品采购合同等代替;

(九)项目汇报有关材料;

(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初稿(含专家评价意见);

(十一)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由成果完成单位提交盖章后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收到申请后学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成果完成单位所提供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接受鉴定委托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会确认接受委托后,成果完成单位与学会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合同,约定成果评价的服务内容、组织形式、评价费用等事项。

第十九条 评价会组织流程

(一)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主任人选,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成果评价工作。

(三)鉴定委员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的成果汇报,审查评价资料。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评价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鉴定委员会专家通过质询并充分讨论后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

(四)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均应回避;由于解释说明等原因确需在场的,可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学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称《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封面须由所有成果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学会,经学会统一编号并盖章后生效。学会出具的《鉴定证书》份数一般不超过10份,学会留存一份原件。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的,一经查实,学会有权驳回评价意见;已经出具鉴定证书的,收回并公告作废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相关的技术资料由学会归档管理。

第七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性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评价费用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及相关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学会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单位: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普与奖励处

关键词:科技成果评价;